第一条:本商会名称为:福州市工商联北京商会(简称北京福州商会),属北京市工商联团体会员组织。商会成立后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和福州市工商联双重领导。本商会遵照《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开展活动。
第二条:本会的宗旨是: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,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、帮助、引导、教育广大会员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、奉献,协调各方面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加强在北京榕籍企业家与北京市各界之间的联系,为北京、福州两地经济服务,为促进北京和福州两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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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章 任 务 |
第三条:本会的主要任务
(一)本会以服务会员,宣传政策,协调关系,发展经济,当好政府联系在北京的福州籍企业家的助手为主要任务;
(二)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、财务管理、法律政策咨询、专业人才培训等服务;
(三)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、恳谈会、座谈会,加强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。协助举办订货会、展销会活动,提高会员知名度,帮助企业做大做强;
(四)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纪守法、诚信经营,提高会员整体素质;
(五)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协调会员之间、行业之间、地区之间的关系,整合各种资源,做到信息共享、资源共享。为北京、福州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、联合经商穿针引线、牵线搭桥,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;
(七)接受北京、福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承办有关事宜,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;
(八)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,参与各项公益活动,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,表彰先进会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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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会 员 |
第四条:凡在北京市经营的福州籍及福州周边地区的企业家、个体工商户或福州企业驻北京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五条: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;
(四)热心商会工作。
第六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(创会会员不受此限);
(三)办理入会登记手续;
(四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七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(三)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,信息等资料;
(七)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;
(二)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;
(五)参加本会活动,如实向本会提供本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;
(六)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。
第九条:会员的退会:
(一)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
(二)会员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: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视情节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、教育、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如触犯刑律者,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,一律予以除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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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|
第十一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的重大会务活动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(六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二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,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: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商会内设机构和财务制度;
(七)决定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,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: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会长办公会议每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,由会长召集。名誉会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。
第十八条: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会员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;
(六)热心本会工作。
第十九条: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连任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。报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批准。
第二十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主持会务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。
第二十一条: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;
(二)如果会长外出等原因不在时,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。
第二十二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会员单位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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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章 资产管理,使用原则 |
第二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收入;
(四)存款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。
第二十五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: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七条: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监督。并将有关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。
第二十八条: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九条: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由会长提出,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,并通报全体理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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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|
第三十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一条:本会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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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|
第三十二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三十三条: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四条: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五条: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六条: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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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章 附 则 |
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经二00六年七月七日,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|